评论丨申请信息公开要交12万,警惕以法律之名实施“合法伤害”|法律

↑陈女士家一处祖遗老宅被拆。图据大风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拆迁户申请信息公开被收取天价信息公开费、处理费的事情在此前也发生过。例如,2020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居民李寿国向所在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几经波折后,他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了街道下发的收费通知书。通知书显示,他申请公开的材料,街道已经做了处理,但需缴纳1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得,否则视为放弃。

硬要说有什么新鲜的,那就是当下的这起天价信息公开费,就是想交也付款无门——当事人陈女士决定支付这笔款项时,但《告知书》中没有写明银行收款账号,“我问他们要银行账号,他们让我再走信息公开程序……”

从这两次的费用收取来看,价高得令人咋舌,收取者给出的说辞貌似合理合法。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费用收取的计算方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按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以此计算,只要页数足够多,无论是收取15万元还是12万元,也算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因此,开出天价收费单的工作人员特别理直气壮:你要走法律程序,那就按法律规定来。

这一招确实容易将一些依法维权者吓住。那么,法律当真就偏向掌握权力的一方么?并非如此。从报道来看,陈女士对5次强拆进行了诉讼、行政复议等,其中2次强拆已被认定为政府行为违法,另外3次还在诉讼当中。可以说,陈女士已连胜了2场,法律并没有偏向,这也是支撑陈女士宁愿缴纳12万元多也要申请信息公开的底气所在。

相关法律之所以作出收取信息处理费这样的规定,并非要给维权者筑起难以迈过的高门槛,而是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进而造成行政不必要的浪费。

根据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征收拆迁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勘测等相关调查材料应该是拆迁单位主动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拆迁户申请相关信息公开,不属于“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不应收取费用;而且信息公开的方式,应该选择最适合的一种,在信息化时代,纸质复印早已不是唯一方法,通过电子文件复制、络查询都可以。

由此可见,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的并不是要求信息公开的拆迁户,而恰恰是打着法律法规的旗号,给群众维护合法权益设置障碍的有关部门。

开出天价信息处理费,本质上是一些基层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实质违法的行为对民众依法维权实施“合法伤害”。因此,对于类似收费要求,不仅依法维权者要像“秋菊打官司”那样坚持将官司打到底,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都当及时介入与制止,以维护法律法规应有的尊严。

红星特约评论员 徐其扬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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