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负责本案的兴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向红星解释,本案执行前,被执行人曾多次、反复向上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些异议此前已被依法驳回,而被执行人从未提供还存在第三方《土地租用合同》的情况。
“如还有涉及案外人的异议,被执行人仍可以通过相关渠道继续反映。”该执行法官称。
法院通报一起合同纠纷案
对涉案场地依法“强制清场”
今年1月30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占用土地拒付租金,法院判决解除合约后仍不搬离”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通报。
▲强制清场 图据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法院披露的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5月,S公司与H公司签订合同,约定S公司向H公司出租一地块,H公司依约缴纳土地租金。H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门面、仓库,并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
2019年,合同即将到期,H公司向S公司提出续签租赁合同。S公司收到H公司的申请后回复表示,根据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公司名下所有租赁土地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出租,并要求H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满后十日内清场。
但是,合同期限届满后,H公司未按约清场。H公司认为,S公司在交付土地时不能立即使用,地表坑洼,地面有其他农户种植的植物,上空有高压线,导致H公司在租赁期间并不能完全使用该土地。直至2018年3月,前述问题才得以解决。H公司认为,自己在该租赁地块上投入巨大,至今未能收回成本,不能续租将会对自身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双方各执一词,诉至兴宾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S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期满解除,H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清场交接义务。判决生效后,H公司仍不主动清场搬离,S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向被执行人H公司释法说理,依法向被执行人、租户发出腾退公告,给予合理期限,要求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行搬离,但H公司仍然拒不履行义务。于是,兴宾区法院决定依法进行强制清场。
执行当天,兴宾区法院邀请了兴宾区人大代表、来华街道办干部、来华社区干部到现场见证执行,来宾市公安局来华分局派警配合行动,执行过程井然有序、规范文明,不到两个小时,清场工作顺利完成。
兴宾区法院称,强制清场工作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更彰显了该法院攻克执行难题、维护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执行背后:
“联合开发”建议未被采纳
法院提到的H公司即鸿鑫公司(来宾市鸿鑫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S公司即水投公司(来宾市桂中水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鸿鑫公司总经理刘瑞文,是山东潍坊人,而潍坊是我国农机重镇。十余年前,刘瑞文从国企离职,转身成为一名农机推销员。他介绍,农机在北方已被广泛应用,在南方则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2013年,我到来宾开拓农机业务,认识了本地人何金。”
当年,何金靠承租、转租店铺谋生。她回忆,一客人承租了她的一个铺面卖农机,该客人建议其可找一块地,建一个场地空阔、相对集中的市场,出租给农机经销商。何金萌生了建农机市场的想法,之后,她与刘瑞文联手,着手当地农机市场的建设。
▲何金(锦达农机市场拆除前留影)